商标撤三:申请人的必修课

2024-02-28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为促进商标使用,减少占用商标资源,牵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满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实践中形象地称之为“商标撤三”。商标撤三是一把双刃剑,虽然缓解了占用闲置资源问题,也导致了一些正在使用的商标在无形中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撤销注册商标通知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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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书信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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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通知书信封是送达证据,请勿丢失。

  关于商标撤三的时效

  商标撤三受理后商标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的商标地址,因申请人地址/名义变更未对商标进行变更的,可能会导致通知书无法送达。通知书无法送达申请人的将会退回到商标局,商标局发布送达公告,自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商标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未提供或提供证据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证据时间以“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上标注的时间为准,通常为撤三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

  商  标  撤  三  需  谨  慎

  收到撤三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或从业代理机构通知商标被撤三后应及时与商标局核实,确有撤三情况的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处理,避免非专业问题导致的材料不规范或提供了无效证据材料以至于商标被撤销。

  商标撤三的常见动机:

  ①已注册的商标影响了他人利益,申请人通过撤三消除影响;

  ②商标申请因近似被驳回,通过撤销近似商标消除注册障碍;

  ③商标被他人在先核准注册,故提出撤三申请来争取商标专用权。

  商标被撤销的常见情况:

  ①被申请人地址无法接收通知书,对撤三并不知情;

  ②被申请人无视撤三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③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规范或未顺利送达;

  ④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时间或为自制证据;

  ⑤被申请人近三年并未使用商标,未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

  ⑥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没有体现具体商标标识及对应商标项目。

  如何防止商标被撤三:

  ①商标注册后积极使用,保留好近三年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发票、合同、汇款凭证等;②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对商标进行变更,保持商标申请人地址可以正常接收挂号信件。

  商标被撤三后如何应对:

  ①全面搜集有效使用证据,及时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②与撤三申请人协商,寻求对方撤回撤三申请的机会;

  ③若新商标的申请时间能够早于目标商标,可尝试补充新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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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被撤销后有补救措施吗?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撤三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审(撤销复审);对撤销复审决定不服,则可提起行政诉讼(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撤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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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证据

  ▌什么是有效使用证据:

  ①通常证明使用的依据为:与商标商品项目一致的销售发票、与发票对应一致的销售合同、汇款单、记账凭证等;

  ②其他可以证明三年内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

  ▌为什么提供了证据仍被撤销?

  ①证据单一

  例如:仅有合同没有发票,证据单一无完整证据链

  ②可自制证据

  例如:合同、商品图片、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

  ③无时间戳可以查证的证据

  例如:合同签订时间、收据时间、其他无法查证时间的证据

  ④无关证据

  例如:与商标项目不一致或没有体现商标标识的证据

  建议尽可能提供一整套证据链。如:销售合同+对应发票+对应打款凭证(需体现商标及对应商标项目)。

  ▌什么证据容易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①单一证据

  例如:仅有合同没有发票或仅有发票没有合同

  ②可自制证据

  例如:合同、商品照片、聊天记录、朋友圈

  ③无时间戳可以查证的证据

  例如:合同签约时间、收据时间。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6.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载明的证据时间以外的证据为无效证据;

  7.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自制的证据:如合同、收据、招牌、商品照片、朋友圈截屏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总结

  商标核准注册是起点,商标申请人应当对所持商标进行合理的保护和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法的基本条例,商标撤三受法律保护,与其对撤三条款表示不服,不如认真对待所持有的商标,依法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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